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充分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共MK体育,MK(中国)委员会议事规则》和《MK体育,MK(中国)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MK体育,MK(中国)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财经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审批办法是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学校各级审批(核)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职权,确保事业任务的完成,又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条 财务审批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预算原则、项目负责制原则、审批“一支笔”原则、量入为出原则。
第四条 校领导、经费负责人(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科技项目负责人统称为经费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是落实经济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经费管理负总责。
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分工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审批会签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运转。
分管业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审批达到和超过一定额度的经费支出。对所分管部门经费支出的必要性、规范性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专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负领导责任。
经费负责人是本部门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创收经费等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所审批事项的真实性、价值的符合性负责;对物品采购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经济业务所产生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对分管部门校领导的知情权负直接责任。
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审批人员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应由所在单位其他正职领导审批(无其他正职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报销的票据、审批的手续、支付的方式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对经费支出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预算审批
第五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校内单位(含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职能部门,下同)预算申请,结合当年综合财力情况以及年度实际工作需要,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提出草案,由校党委会审定。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安排的部门业务经费额度,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并批准经费使用计划。
第七条 预算追加
未列入年度校内预算或已有预算不足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追加申请,10万元以下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50万元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50万元(含)-10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经费一律不允许私自调整用途,年末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章 收入审批
第九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立项目和标准乱收费。收费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收回及保管等由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和印制。
第四章 支出审批
第十条 教育事业费支出审批(核)。
已有预算的教育事业费支出,按照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按预算执行。对于预算中有明确项目用途的,按项目用途执行;对于预算中有使用方向但未明确项目具体用途,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单位要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具体支出按下列审批手续执行:
(一)校领导、经费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1.实习教学经费、公务出行费、公务接待费、创收经费等,按相关制度执行。
2.部门经费:1万元以下经费由经费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3.业务经费: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4.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经费: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校领导、招标采购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审批。
以上经费支出,报账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校级领导报销的经济业务,由学校校长审批;校长报销的经济业务,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三)财务人员审核
1.公务交通费:学校公务交通费用,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由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核。
2.出国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3.公务接待费: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及学校三级管理。具体按照《MK体育,MK(中国)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哈院发[2016]37号)、《MK体育,MK(中国)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哈院发[2016]60号)、《关于完善MK体育,MK(中国)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院发[2019]15号)、《关于对<关于完善MK体育,MK(中国)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哈院发[2021]9号)执行。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审批
(一)已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的工程支出,由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50万以下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以上(含)还需校长审批。
(二)超出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支出,按第二章第七条预算追加审批。支出按第十二条(一)规定执行。
(三)工程尾款的支付,由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资金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经校长核准。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支出审批
(一)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立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并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
(二) 工会经费支出由工会副主席、主席审批。
第十四条 借款支出审批
公务支出原则上不予借款,特殊原因必须借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借款人要填制由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必须注明预报销时间;各项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岗正式职工;人员调出、退休和停职创业等,必须结清借款后,方可办理调出等相关手续。
各项借款的审批权限同以上章节。
第十五条 维稳经费、校长基金支出审批
维稳经费、校长基金由计划财务处管理,所需资金部门依据事由提出申请,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支出审批由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由于出差、病假等原因,校领导授权审批要由校长提出人选后,经学校党委同意授权其他校领导。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核; 1万元(含)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计划财务处处长负责学校内部账户之间的划拨、转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MK体育,MK(中国)财务审批办法(修订稿)》(哈院发[2020]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