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聘专家讲学和评审费的管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邀请外聘专家进行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外的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本办法所称评审,是指邀请外聘专家进行各类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项目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论证评审、学报稿件评审等。
第三条 外聘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参照《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哈财行〔2020〕307号)讲课费执行: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学费。其他人员讲学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专家讲学原则上聘请正高职以上的高层次专家。
第四条 外聘专家评审费按不超过专家讲学费标准的50%发放。以通讯形式进行的科研项目评审,费用一般不超过20-40元/人/项。学报稿件审稿费30元/篇。
第五条 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外聘专家讲学及评审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具体审批部门如下:
(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由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审批;
(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由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审批;
(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由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四)学生科技竞赛等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不按要求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学报审稿实行一次审批分期发放制度。
第六条 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内,根据专家层次水平、工作任务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并对专家讲学评审事项及费用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应认真审核专家讲学评审事项及费用的合理性,并对审批事项负管理监督责任。
第七条 外聘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由部门经费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第八条 外聘专家讲学费和项目评审费,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发放明细表中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领取人签字等信息要真实、完整。
第九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讲学费或评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资金。
第十条 校内专家讲学费和项目评审费纳入绩效工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MK体育,MK(中国)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哈院发〔201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