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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MK(中国)因公出差及费用管理办法
2021-03-11 16: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哈财行202030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及下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临时到哈尔滨市市辖区以外地区进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当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监管制度,合法合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五条 教职工出差实行事前审批。教职工出差前须填写《MK体育,MK(中国)教职工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

第六条 审批权限

1.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出差,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呈报书记、校长相互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分别向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政府、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请示、报备。

2.校级副职出差,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呈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备案。

3.党委工作部门正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出差,由本部门同级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再呈报党委书记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备案。

4.行政工作部门正职、二级学院院长出差,由本部门同级党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再呈报校长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备案。

5.中层干部副职出差,经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再呈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备案。

6.教师及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出差,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无需备案;出差预算超过1万元的,还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7.使用其他部门经费的,还须经费管理部门审批。

   同一出差任务,不得分散审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出具与本人工作性质相关的会议通知、上级文件、公函或书面说明材料等作为出差申请材料。

第八条 国(境)外出差《MK体育,MK(中国)教职人员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办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出差人员完成出差任务后,须持《审批单》到计划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报销审批按《MK体育,MK(中国)财务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于未严格履行事前审批程序或未完成出差任务的教职工,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报销全部或部分差旅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哈尔滨市市辖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节支部分不对个人额外补助。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出差人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公务机票,或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出差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采购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机票,购票时应保留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出行日期的机票市价截图作为报销时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出差人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订票费凭据报销;签转费、退票费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签转、退票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报销。

    第十七条 对于在偏远地区、野外地区开展考察、测试工作等,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或自驾前往的,需提供书面申请,由出差审批人按权限审批。租车费、过路过桥费、汽油费凭据报销(票据应与出差时间、地点一致),总体费用标准不超每公里1.5元。租车或自驾出差的,安全责任自负。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哈财行2020306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遇上级财政部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出差人员到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家里住宿或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经出差审批人批准,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发布标准执行,普通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区)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除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应当自行解决用餐问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交纳用餐费用,并提前告知餐费控制标准。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费;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各按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费。出差人员在定点接待宾馆、饭店或其他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交费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乘单位公务用车、租车、自驾或由接待单位帮助安排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市内交通问题。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费。

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交费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七章 去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等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收取相关费用的,在途期间按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其他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会议费、培训费凭会议培训通知中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教师带学生在外地实习的费用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其他期间按照《MK体育,MK(中国)实习教学经费管理使用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生参加各类比赛等活动,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高铁/动车二等座。乘坐飞机的,原则上按不超过火车轮船票价报销,特殊情况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可按飞机票价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原则上按不超过一般职工标准的50%控制。

第八章 探亲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探亲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教职工经批准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卧车票或轮船三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往返硬卧车票或轮船三等舱位票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30%部分方可报销。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报销一天住宿费。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运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教职工探亲乘坐飞机的按不超过火车轮船票价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务卡还款期。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审批单》、会议通知或公函、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会务费发票、培训费发票、公务卡消费记录等相关材料。住宿和机票等支出应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五条 经出差审批人批准,出差期间绕道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章 监督问责

    三十六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差审批通过的行程、日程和预算标准执行出差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超预算开支。严禁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三十七 出差审批人对出差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出差审批人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三十八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无正当理由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等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十九 学校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部门,由学校审计部门责令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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