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积极主动缴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必须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将收费工作纳入到相关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的日常管理之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的组织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公示;负责学校各类学生收费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工作,并指导各学院收费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学生信息提供和学生收费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中心(学院)是学生收费的责任部门。
第九条 各学院的院长、书记、辅导员为本单位收费工作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对学生进行缴费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各类费用,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缴费情况。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十条 收费程序
(一)建立收费数据库。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基本情况,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收费数据库。
(二)发布收费通知。计划财务处在放暑假前发布新学期缴费通知,各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交费时限内缴费。
(三)发放票据。代扣成功的学生收费票据由二级学院发放到学生本人。
(四)收费信息公布。交费期满,计划财务处及时更新并向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送达学生收费数据。
第四章 减、免、缓的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无权减免学费、住宿费。
第十二条 因突发特殊情况,经济困难不能及时缴清学费的,可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面申请,经学院初审、学生处复审,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于开学一周内到计划财务处审批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要严格控制缓缴学生比例,对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缓交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学生助学的力度,完善“奖、助、贷、减、补”等学生资助体系。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或以其他形式资助完成学业,欠缴学费者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后必须首先履行缴纳学、宿费的义务。
第五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四条 退学学费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执行学校退学相关制度规定,按月据实退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计算。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学籍变动申请的责任部门,应通知有关学生及时办理休学、复学、退学手续。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各单位不得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 除贷款和按规定批准缓交的情形外,不按时交费的,均属于无正当理由欠费。
第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相关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进行教育,并按有关规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不予学籍注册。教务处在每次学籍注册前与计划财务处沟通学生欠费情况,对无故欠费学生不予学籍注册。
(二)向学生家长通报欠费情况。秋季学期收费期结束后(开学两周),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欠费情况,并督促家长配合交费。
(三)取消评优、评奖的资格。每次评优、评奖之前,二级学院、学生处需及时与计划财务处沟通学生欠费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不予评优、评奖。
(四)取消出国留学、研修的机会。二级学院有权取消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出国留学、研修机会。
(五)停止发放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补贴。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补贴发放前,二级学院负责核对学生欠费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不予发放,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把关。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补贴;毕业后补交费用的,一律不再补发。
(六)不准参加课程选修、上课、参加考试、毕业答辩、不予办理离校手续、不得发放毕业证书等。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在办理上述事宜时,需及时与计划财务处沟通学生欠费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教务处不得安排课程选修和成绩录入,各二级学院不得安排上课、参加考试、毕业答辩,学生处不得办理离校手续,不得发放毕业证书。
(七)记入学生档案。对情节严重者,学生处负责将该生缴费情况计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学生收费工作效果突出的学院和部门,学校加发绩效工资予以奖励,对于管理不利的学院和部门,扣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学生收费工作作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收费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尽责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