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票据和财务印鉴管理,减少因保管或使用不当给学校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独立单位财务票据和财务印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学费收据、非税收入票据、往来结算票据、银行支票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票据和财务印鉴管理单位。
第二章 财务票据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税务机关监制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财政部门领购学费收据、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银行领购银行支票。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票据的管理,必须设置票据登记簿或者进行计算机登记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所收资金的性质及经济业务内容选择开具票据种类。
第九条 开具财务票据必须按财务票据号码顺序填开,应确保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合法财务印鉴。
第十条 严禁涂改、挖补或撕毁财务票据;财务票据不得转借、转让、倒买倒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第十一条 财务票据开具后发现错误,必须及时收回,并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及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处理,避免给学校造成损失。银行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务票据据进行检查,确保票据库存情况与票据系统内未领用情况相符。每次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空白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保管。
第十五条 银行支票签发一律记名,出纳不得签发无指定收款人的银行支票,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机器打印),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薄上注明作废。
第十六条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借)支票。
第十七条 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方可带出。
第十八条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三章 财务印鉴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印鉴的管理。财务印鉴分别设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二十条 财务印鉴一律不准外借,未经批准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鉴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鉴。
第二十一条 财务印鉴必须安全存放,避免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财务印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鉴保管人负有监印责任,盖章时应严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印鉴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等情况,保管人员应立即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 如银行预留印鉴丢失,应向银行挂失,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 印鉴保管人应及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说明印章使用时间、事由、使用对象。
第二十五条 原财务印鉴作废或因故变更时,应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财务印鉴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与印鉴保管人共同承担,后果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