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饮食中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中心经营管理的意见》(哈院发〔2012〕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饮食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饮食服务中心财务管理。
第三条 饮食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财务管理的原则。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
二、经营管理权与财务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饮食中心经营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会计核算与监督。
三、资产、薪酬归口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按照学校资产相关规定管理,薪酬由人事部门备案。
四、强化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部门加强饮食中心财务监督,避免财务风险。
第四条 饮食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督促后勤部门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与市场规律相结合为前提,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经营管理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管理办法,对饮食中心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二章 经营收入管理
第五条 经营收入是指饮食中心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第六条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饮食中心开展主要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档口经营收入、客餐经营收入等。
一、档口经营收入是指饮食中心各档口通过学校规定的收费渠道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收入。档口收入以一卡通系统等学校规定的收费渠道收入数据为确认依据。
二、客餐经营收入是指饮食中心为学校各部门组织大型考试、会议、学生活动及对校外有关单位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客餐经营收入以饮食中心开据的客餐收入确认单为收入确认依据。
第七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饮食中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银行利息收入、存货盘盈收入、供应商违约赔款等。
第八条 各档口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档口的经营收入一律经一卡通系统和学校规定的扫码支付系统等学校规定的渠道收取。客餐收入应以上述渠道、对公转账、刷卡的方式收取。未经批准,严禁各档口以个人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渠道私自交易。
第十条 饮食中心各项收入应及时存入饮食中心基本账户。各项收入应及时组织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在实行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同时,对于专项收入资金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努力开拓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促进饮食中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饮食中心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项收入监管,确保应收尽收。对违反规定私自交易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予以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执行的,应及时予以清退,避免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于不合规收入,财务部门不予核算,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经营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支出是指饮食中心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成本及管理费用等。
第十六条 主要业务成本是指饮食中心开展主要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劳务报酬、原材料采购成本及水、电、燃气成本等。
一、劳务报酬是指饮食中心给予聘用人员和合同班组相关人员发放或代发的报酬。主要包括长期聘用人员报酬、档口班组人员报酬及经学校批准应由饮食服务中心承担的正式职工薪酬。具体发放标准由饮食中心拟定,经后勤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二、原材料采购成本是指饮食中心为采购原材料所发生的耗费。
(一)饮食中心应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招标采购供应商范围内进行原材料采购。因特殊情况临时发生的小额原材料,未在定点供应商采购的,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二)未纳入原材料招标采购的原材料,可由饮食中心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自采合同。
(三)财务部门根据经办人提供的正规发票、入库单等相关凭证依据财务支付流程及时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是指饮食中心生产经营运行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设备零星维修维护费、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等。
第十八条 各项费用支出应由饮食中心出台管理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如未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的,可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项经营支出项目、范围、标准应严格本着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禁止超标准、超计划、违反学校规定的开支。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饮食中心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一条 饮食中心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学校食堂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现金使用管理,控制现金支出,实际确有需要的,必须由领款人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办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应收款项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财务资金,后勤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未还账款进行催收工作,避免学校资金的损失。财务人员负责对催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如零星采购)需向财务申请借款事项,应本着“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对不符合开支规定,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的事项不予借支。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饮食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应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固定资产采购管理等事宜,应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履行招标采购、入库登记、报废、核销等手续。对于未履行采购程序的固定资产采购,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财务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收支应履行事先审批原则,各项经济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由后勤饮食中心主任、后勤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按序审批。
第三十条 财务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审批人对所审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付全责。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乃至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项支付业务需提供符合财经法规规定的相关票据,经办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经济业务内容和财务审批情况进行业务审核,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当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后勤管理部门为经营主体,对饮食中心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对违反财经制度及学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努力避免经营亏损。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发现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定的相关行为督促后勤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饮食中心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廉政风险,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审计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