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规范我校在哈尔滨市市辖区(城区)内公务出行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能,根据《哈尔滨市市直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岗位和人员在市区内公务出行执行此办法。
第三条 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尔滨市市辖区范围内执行学校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行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应优先选择便捷、省时、安全的交通工具出行。注意人身安全,努力避免经济损失。
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采取按公里数限额报销方式。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报销标准为2元/公里,每人每月报销最高限额为300元,学校公务交通费实行总额控制,对需要经常外出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如超出规定限额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公务交通费报销金额按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标准计算,即:交通费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含往返)*报销标准。公务出行实际距离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含往返)的实际公里数,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按最短距离计算。
第三章 公务交通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政策要求和学校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年度市区内公务交通费预算。
第九条 市区内公务出行和公务交通费报销由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人要认真审核出行任务的合理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金额。其他报销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需经常外出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如月报销金额超出规定限额的,经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据实报销,在部门公务交通费额度中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务交通费报销需填制《MK体育,MK(中国)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
第十二条 领取车改补贴人员和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人员,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市区内公务出行的监管,对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确保公务出行内容真实、费用报销符合规定,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到哈尔滨市市辖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