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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MK(中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21-03-11 16:4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工资档案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  财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五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学校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第六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并同时移交电子会计档案。学校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七条  学校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的,经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审批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本单位人员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单位人员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借出会计档案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跟踪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八条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必须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填写查阅登记清册,注明查阅单位(个人)名称、查阅目的、查阅或复制内容、批准人等。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有关人员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违反规定的,负责赔偿由此行为给学校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一条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三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财务部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四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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