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稽核岗位按职责权限分别承担。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第三条 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
第二章 内部会计稽核内容
第四条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一、外来原始凭证须是合法的发票或收据。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收据)须在税务局网站查询验证。发票或收据上应注明接受单位名称、税号、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金额、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须有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二、自制原始凭证所填项目、内容应完整、金额数字应准确,并有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四、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如遗失,须取得该单位盖有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有关的证明(须注明原始凭证号码、金额、经济业务内容等),须由经办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对记账凭证的审核
一、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与经济业务相符。除结账、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二、会计分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金额是否正确。
三、填写的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摘要是否简明扼要、文理通顺,经费使用部门、国库项目、经费指标是否正确。
四、核算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涉及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五、错账订正有无根据,涉及金额较大时应附有错账订正说明。
六、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第六条 对会计账簿的审核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
三、会计账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四、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
第七条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
一、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上级的编制要求。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齐全。
三、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与账簿数据相符。
四、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八条 对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的审核
根据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审核各项财务计划费用预算、经济合同等,保证其依据可靠,数字准确,项目齐全,指标衔接,切实可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九条 对各项财务收支业务的审核
一、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核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核定的预算、计划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
二、是否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划清收支渠道,正确归属费用,监督税费上交情况,检查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如有违规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偏离计划,违反制度的业务,应当及时汇报。
第十条 对货币资金的审核
一、库存现金的检查:
(一)检查库存现金与账务余额是否相符。
(二)现金是否存放在保险箱内,如有另存他处,应立即查明原因。保险箱内是否有不属于学校的资产。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金库钥匙、密码的管理是否妥善。
二、银行存款的检查:
(一)支票、贷记凭证、信汇(电汇)的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务记录是否相符。
(二)空白票据的购买、领用管理是否按规定办理。
(三)大额资金支出是否履行了双人复核制度。
(四)银行存款的未达对账清单编制是否正确,是否经专人复核,未达账项是否属实。
第十一条 对往来款项的审核
一、往来款项的金额是否正确。
二、往来款项是否定期核对,及时清理。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是否予以催收,确保资金安全;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清理。
第三章 内部会计稽核的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会计稽核的方法
一、专项稽核。按照特定的稽核目的和要求, 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 针对某一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审核。
二、全面稽核。按照稽核任务和范围要求, 对某一时期全部会计稽核事项进行的系统检查、审核。
三、常规性稽核。即每天应对前一天发生的会计稽核事项进行检查、审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