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校相关岗位财会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为财务监督的主体。
第五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对全校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
第六条 财务监督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财会业务,即先由核算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交复核人员复核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手续。
第七条 对于以下经财务人员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或业务,财务人员不予受理:
一、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换、更正、补充;
二、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经业务,不予办理,并退回经办人员补充相关手续;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经业务,不予受理;
四、对于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的财经业务,在不予办理的同时,应当扣留相关材料,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涉及到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财会人员在制止和纠正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财务监督主体对涂改、伪造、故意毁灭会计档案或设置账外账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财务监督主体对指使或强令伪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财务监督主体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必须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委派财会人员对全校各单位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二条 全校各单位在接受学校财务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的财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财务监督的形式
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财务监督的其他形式有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专项与非专项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五条 事前监督主要是对经济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实行的监督。事前监督主要监督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将要发生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是否已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将要造成的浪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学校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事中监督主要监督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执行情况,并针对上述经济活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主要是对学校已实施完毕的经济活动实行检查和评价。主要检查财务收支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同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主体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形式,对被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十九条 预算管理
一、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单位经费预算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各级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学校及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财务监督主体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四、年度终了,财务监督主体必须及时、认真地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预算业务管理人员应定期轮换。
第二十条 收费管理
一、学校事业性收费归口财务部门管理。校内各单位组织事业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无规定的,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报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其他性质的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比照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学校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由财会人员收取,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事业性收费工作。
三、校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开具自制、外购的非法票据或打白条。
四、财会人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开票、核销工作,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收入管理
一、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
二、学校及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组织收入。
三、校内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四、校内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支出管理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并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二、学校及所属单位开支各项费用时,应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
三、学校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学校规定滥发资金、实物和未经批准超额度开支公务接待费。
四、各单位在使用专项经费时,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五、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学校及学校各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六、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借款、报账手续,对不合法、违反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手续不全的财务开支,必须坚决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校内所有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办理或批准。
二、学校各单位的银行账户仅供本单位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一律不准出租、出借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
财务监督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等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与内部控制。具体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存货管理
一、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消耗物资等存货类物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报账等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存货管理各环节和岗位的责任,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存货的库存和自然损耗,避免因积压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和损失,并努力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三、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存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盘存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的立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财务部门或学校批准后才能购置、施工,且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其合同在对外签订前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
三、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的管理。所有房屋、建筑物在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计入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的验收,必须对实物检查验收后才能开具验收单,验收部门不得仅凭发票及有关单据办理验收手续。
四、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部门会计账簿和使用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变卖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上交学校,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一、应收款主要指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种赔偿及其他应收未收的款项。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催收各种应收款,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暂付款主要指借给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的备用金、购货款、差旅费及其他各种款项。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对应收及暂付款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停止其继续用款,也可报请学校进行其他处罚。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报学校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并要促进学校各级单位积极开发和利用无形资产,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的为学校创造收益。
二、对所有权归学校的无形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上缴学校。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学校及所属各级单位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资产等管理部门应对投入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的责任、利益挂钩,进行奖惩。
三、资产等管理部门应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被投资企业和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学校上缴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房屋等资产使用费和利润。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要求,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五章 财务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监督人员既不制止、纠正,又不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学校主管领导报告,甚至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作弊的,学校依据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