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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MK(中国)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办法
2021-03-11 16: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的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校内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手或负责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催收、催交或归还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五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六条 应收票据是指学校因提供商品或劳务等收到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

第七条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因提供商品或劳务时形成的,应向接受劳务的单位及个人收取而尚未收取的资金。

第八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在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以外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有关款项。如应收的赔款、存出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第九条 应收票据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定期稽核,到期兑付。

第十条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由合同签订部门负责追收。没有合同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追收。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并及时下发催缴通知,避免部门和个人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三章  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预付款项包括预付款和其他暂付款项。

第十三条 预付款是指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第十四条 暂付款是指单位暂时垫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预付款只能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支付。

第十六条 暂付款只能用于职工因公出国、保险缴费等不能用公务卡支付的各项公务开支。

第十七条 预付款和暂付款必须在足够的经费控制指标内支付。财务部门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预付或暂付款项。

第十八条 暂付款要严格按照“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要求,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又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人等。

第十九条 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或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定期或专项性开展清理工作。各种因公借款的报还时限为一个月。年终决算前对暂付款进行彻底清理。

第二十一条 暂付款的经办人是学校经济活动中的债务人,须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借款人与负责人不能同为一人。本校离退休教职工、临时工、学生不能作为借款人办理暂付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经办人如实填写借款单,不得冒用他人姓名和以虚假的用途骗取借款,借款单上的借款人和审批人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他人不得代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及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规定的报销时限内进行报账和核销暂付款。因故未使用暂付款的应及时办理暂付款退还手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预付款项的管理,按时完成合同事项,并取得付款凭证及时办理预付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催收需退回的预付款。对方如不能实现合同条款,会同签订部门按规定程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二十七条 暂付款的管理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符的活动,否则,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全校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借款单位领导发生变更,新任领导必须对原任领导核批过的借款负责,并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归还到期借款。对于暂时无法使用的借款,应及时将借款退回财务部门。

三、各单位借款经办人工作岗位变更,必须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暂时无法清理的欠款,借款单位应指定专人接管。借款人未办理核销借款手续离开学校,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借款单位负责人承担。

四、学校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借款时即承担领导责任。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清理暂付款,对借款期限较长,数额较大,暂时又无法清理的暂借款,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否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借款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对于未按期归还、冲减暂付款的教职工,不得办理借款、报销及其他财务事项。

六、对未按期归还、冲减借款且数额较大的部门,冻结该部门相关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时限不报账或不归还借款的,根据情况自逾期次月起从经办人个人工资中分次扣还,直至其清偿为止。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调出人员、留学人员、毕业学生等离校手续和校内调动人员时,各部门须凭财务部门在离校单上的盖章后,方能办理离校和调动手续。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办理暂借款的报账核销手续。

第五章  坏账准备及核销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十一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因对方原因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其中,应收款项的核销在其备查账中予以注明,并应将审批材料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坏账的确认。经办单位和个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由经办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认:

一、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

二、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

三、校内教职工所借暂付款因非本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核销,时间在5年以上,并已尽追索义务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并非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的,且确实无法收回和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确认为坏账的由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坏账核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未经财务部门审核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预付款确认为坏账和核销。

第三十五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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