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审批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校内各单位(含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职能部门,下同)预算申请,结合当年综合财力情况以及年度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草案,由校党委会审批。
(二)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安排的部门业务经费额度,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并批准经费使用计划。
(三)学校年度预算调整及校内各单位部门经费追加,须经申请部门主管(含分管、协管,下同)校领导同意,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并提出意见后,履行审批手续。其中: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不含1万,下同),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额度在1万元以上(含1万,下同)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额度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四)校内各单位部门经费一律不允许调整用途,年末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五)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须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审批
学校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立项目和标准乱收费。收费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收回及保管等由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和印制。
三、支出审批(含借支)
学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制度。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审批本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支出和由本单位归口管理的学校统管预算经费支出。具体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
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还须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基本建设经费支出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还须经校长审批。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支出由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校领导、招标采购部门及主管校领导按以上权限共同审批。
(二)各项支出项目均须经计划财务处处长或授权业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支付。
(三)同期同类业务审批以合计金额为准,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回避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审批责任
(一)学校财务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审批人对所审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绩效成果考核负全责。
(二)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用途和额度使用经费,不得安排和批准预算额度外的开支,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乃至行政、刑事责任。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财务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当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关于财务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