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全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
第五条 货币资金结算岗位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和审核岗位。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审核、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认真填制银行结算票据的金额、日期、对方单位等主要信息,不得空缺。审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结算业务,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结算金额等主要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选派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会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应定期轮换。轮换时应填写正式的《会计工作交接表》并由相应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七条 学校各类资金使用应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各部门在学校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应厉行节约,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的经费支出,严格货币资金支付审批。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付款材料和审批意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四、支付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支付事项进行审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现金库存的管理,每日现金结存数,应严格控制在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规定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尽量减少现金支付,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费用原则上应通过代发系统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支付。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或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因业务需要,须借支或报销现金的,需提前向财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二、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及在当地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因抢险、救灾、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四、在个别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除上述情况外经财务部门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校内各部门发生经过学校批准的现金收费收入,应及时交学校财务部门或者缴存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部门自身的支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十五条 现金出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出纳收取现金时,必须使用验钞机检验钞票的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等待出纳点验完毕后再离开柜台;出纳支付现金时,应提醒领款人在柜台前当面点验清楚。现金收付业务须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大额现金的支付,应查验其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后再付款,防止冒领现金。
第十六条 现金出纳应视不同情况,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 提现20万元以上或支付100万元以上应执行双复核程序,由财务部门业务分管处长二次复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不得签发空白和限额支票。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受理外单位人员直接办理的银行票据委托收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出纳须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应每月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入及自制的票据必须专设登记簿或者进行计算机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章、收费专用章以及财务部门公章分别设专人保管。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五条 所有银行空白票据必须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每个工作日终了应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存放在不同的地点,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建立银行票据和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实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设立查库单,对现金及银行票据进行盘点抽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票据库存情况与票据系统内未领用情况相符。查库要作出查库记录,由查库人员和出纳人员同时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币资金业务内部控制与上述各项条款不符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条 对在货币资金收付业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而发生差错的,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情节情况给予处理,情节轻微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现挪用公款者,不论金额大小,首先调离,再按规定处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