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促进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黑财教[2011]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具体类别及支持的范围如下: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支持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项目,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支持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对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项目和专业予以倾斜。
(二)坚持与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引入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在努力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争取市级财政的支持,并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学校财务部门每年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具体部署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各种材料的编制工作。
(二)学校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以及特色和优势学科建设情况,按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填写相关申报材料,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三)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所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明确支持重点和方向,提出项目安排意见。
(四)学校财务部门在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学校总体申报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年度项目预算按期完成。如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单位需书面说明情况,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写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由资产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资产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逐步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减少或停止后续项目的申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 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