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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MK(中国)经济责任制度(试行)
2017-05-31 1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的权限和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校内财经秩序,保障学校权益和国有资产完整,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度,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以责任为依据,以责权利相结合为原则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学校把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作为其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财经工作实绩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财务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经济业务由财务部门集中核算,办学经费实行校、院分级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坚持各级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确保经济职责清楚明晰;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确保学校财经工作的稳定和发展。对在经济活动中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可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确保学校的经济活动能在有效控制下良性运行。

第二章 学校各级领导及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度

第五条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共同遵守和贯彻以下原则

一、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各类财经法规及学校的各类财经制度。

二、三重一大和集体决策原则。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履行对大额资金和相关事项的管理程序。

三、财经安全原则。学校各类财经活动必须保证学校的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规避风险,严禁违规投资、违规担保、过度借贷、赤字预算等可能造成财经安全或风险的行为。

第六条 责任划分

一、校长对全校的经济工作负总责;

二、各分管校级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学院的经济工作负总责;

四、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的财务工作负总责;

五、财会人员对自己从事岗位的会计工作负责;

六、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对自己所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应负的共性责任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财务管理知识,执行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

二、严格执行学校的综合财务计划,确保学校事业计划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三、各级领导承担对其分管的财经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对分管部门的财经工作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四、应保证所管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干预财会人员的正常工作,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规处理会计事项;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自觉接受校内外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领导与财会人员的具体经济责任

一、校长经济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主要经济职责包括:

(一)明确校内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财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二)严格预算管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能形成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各类债务;

(三)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慎重、有效、合法地安排重大支出项目,保证学校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四)认真审核学校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负总责;

(五)审批或授权审批经济支出事项,并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主管(含分管、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经济责任:

主管(含分管、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校长负责,直接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主要经济职责包括:

(一)协助校长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二)主持审议校内的财经制度;

(三)主持审议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借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并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认真审核学校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五)审批或授权审批经济收支事项,并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其他校领导经济责任:

其他校级领导对自己审批的各类开支的合法、合理、效益性负责,对跨部门工作事项的协调负责,主要经济职责包括:

(一)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增收节支,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并完成预算计划;

(二)按照学校的总体规划主持审定分管范围内专项的立项,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参与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对涉及全面性的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分管审计、监察的校领导应督促审计、监察部门对各类违反财经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批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支出事项,并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包括:

(一)依法组织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组织处理各项会计业务,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组织预算编制与落实,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在校长、分管校长的领导下,不断建立和完善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经规章制度体系;

(四)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五)检查和监督校内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学校财务状况和财务重大事项;

(六)随时提供财务信息,为学校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七)审核各类经济支出事项,并对审核事项的合规性负责。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专项经费管理负责人经济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专项经费管理负责人负责管理本单位或项目的财经工作,主要经济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计划,完成预算内涉及的各类收入,合理合法地使用经费,不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二)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地上缴各类收入,确保部门创收收入依学校有关分配政策在财务部门进行核算,不将单位或部门资金以任何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单位,不设立“小金库”;

(三)重大财务事项先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审批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支出事项,并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熟悉财会法规,具备会计核算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各类会计事项,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七、科研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

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科技、财经政策和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保证合同、票据真实、合法、有效;保证科研项目及时完成。

八、集体决策责任

凡属领导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如对外投资等重大项目),参与决策的人员应明确签署个人意见。

第三章 学校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九条 学校财经制度是学校事业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的保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财经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学校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必须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后方可生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学校财经制度。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财经制度的统一协调,校内经济政策草案或调整草案以及涉及财经工作或经济政策的其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须由财务部门签属意见后,方可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对各种收费的管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校长办公会,经审定同意后方可收费,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费必须使用经财务部门认可的有效收费票据,严禁用自制的票据或无票据收费。

第四章 学校预算、决算、重大项目安排及专项经费管理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决算经济责任制度

一、学校预算分为学校综合预算(以下简称综合预算)和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门预算(以下简称部门预算),学校预算要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不搞“赤字预算”。

二、综合预算编制阶段经济责任制度:(一)学校党委须明确年度学校发展目标和任务要求;(二)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提出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三)学校各相关部门对各类维持与发展项目提出轻重缓急顺序,及项目支出提出指导性意见;(四)财务部门提交预算草案。

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的经济责任制度:(一)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须明确教育、教学、管理和发展需要以及经费来源可能;(二)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部门预算方案,由分管本部门校领导审批。

三、综合预算审查、批准阶段经济责任制度:(一)财务部门负责人预审预算草案,并对重大误算负责;(二)各位校领导按照分工,审查各自分管部门申报项目,并对重大漏项负责;(三)学校党委会审查、修改预算,并对审查修改后的预算负责;(四)修改后的综合预算经校长签署后,方可执行。

部门预算审查、批准阶段经济责任制度:(一)部门预算应在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通过;(二)部门财务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对部门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对重大误算、漏项负责。

四、综合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阶段经济责任制度:(一)校级领导要带头维护预算严肃性,带头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部门预算;(二)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在批准的预算内安排工作,保证预算全面贯彻、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三)财务部门应做好预算执行中的各项指标分解、分步下达工作,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提交报告;(四)除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误算或漏报项目的,学校不再追加安排经费,由此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由本部门财务负责人负全责。

五、学校决算工作经济责任制度:

(一)财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按时编报年终决算草案;

(二)年终决算由校长签署后方可报出。

第十四条 重大支出项目审批的经济责任制度

学校重大支出项目指金额超过100万元、非经常性的一次性支出项目。

一、重大支出项目申报阶段的经济责任制度: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财务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安排重大支出项目的书面申请及经费支出计划,并对重大支出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重大支出项目审批阶段的经济责任制度:重大支出项目审批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负责,审批过程中应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经济责任制度

一、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的部门,须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或前一年度年底之前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

二、对金额较大的专项经费履行以下程序方可执行:(一)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论证,保证资金使用效益;(二)财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进行筛选;(三)财务部门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三、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跟踪检查;项目完成后,对于重大项目,项目单位要提交完成情况及效益评价报告,并由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学校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校内各部门应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

第十七条 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及其审批制度。为确保物资采购计划及其审批制度的正常进行,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物资需求必须制定并提交相应的计划,然后由校招标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重大采购项目须按要求提前提交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物资入库等相关措施。物资购置后,必须填制规定的资产验收凭证,方可履行报销手续;设备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财务部门一起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必须实行专家论证,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签属意见后,报资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确需报废的方可履行报废手续。

第二十条 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校内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负主要责任,并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应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

第六章 学校财务机构设置及人员任用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自身管理体制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立财务机构,从而形成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逐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作为学校唯一的校级财务机构,在会计业务及财务管理上对全校财会人员实行统一领导或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级财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从业资格,其任用和变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及其工作业绩的检查,并及时撤免违反财经制度的和不称职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财会人员岗位轮换和会计委派的管理办法。学校各经营实体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委派制,由财务部门委派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进行管理或监督;学校应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实现全校会计人员定期岗位交流和轮换。

第七章 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和财会人员,上岗前必须熟悉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具备必要的法律和财会知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对全校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财会人员更好地发挥其在财经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落实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学校内审机构的作用,监督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由审计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各级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和单位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核、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写出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学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记入各级经济责任人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违反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各级经济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授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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