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校财经秩序,全面贯彻落实《MK体育,MK(中国)经济责任制度(试行)》,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经济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各级经济责任人;
(二)违反或不履行学校经济责任制的各级经济责任人;
(三)经济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级经济责任人。
二、经济责任追究的处罚形式
经济责任追究的处罚形式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冻结部门经费、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岗位津贴、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责令辞职、免职、开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上述经济责任追究形式,视责任轻重,可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
三、经济责任追究的处罚权限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权限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罚决定。
四、经济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一)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或不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独或合并做出如下处罚:责令检查并限期改正、冻结所在部门经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扣发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警告等处罚和处分。
1、经济责任制不落实,或不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经济责任,或不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的;
2、对本单位财经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对本单位存在的经济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混乱的。
(二)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或不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独或合并做出如下处罚: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开除等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出现贪污、挪用公款、挥霍浪费国家和学校财产物资,或由于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
2、对反映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既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也不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决策失误(如签订对本单位和学校严重不利经济合同、重大项目不组织论证或论证不充分等),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亲自或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挪用、私分应上缴国家和学校的收入,或虚列虚报支出项目套取学校资金的;
5、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滥发钱物的;
6、违反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规定,挪用教学、科研专项资金或对本单位经费预算安排和使用不合理,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
7、违反有关收费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组织收费的;
8、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
9、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故意隐匿、破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档案材料的。
(三)经济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制度的实行与修订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二)本制度由学校授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